日前,《廣州市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印發(fā)。辦法規(guī)定,民辦學校的校車若判定年檢不合格,將減少其20%的招生名額,并停止當年度財政資金資助。校車應當統(tǒng)一安裝具備對其機械性能、電氣性能、行駛路線、行駛速度、乘車人員信息等實時監(jiān)控的裝置,并與廣州市校車動態(tài)信息監(jiān)管平臺互聯(lián)互通。(11月19日《新快報》)
校車安全問題,既是一個有法可依的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經(jīng)濟利益的平衡問題。一方面,相較于幾十萬元的購置成本,維護保養(yǎng)與安全檢驗的成本并不會太高,既然買得起,安全養(yǎng)護就不應該在話下;另一方面,隨著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改革,相當于給民辦學校擴大了收費自主權(quán),很多民辦學校支付校車安全成本是綽綽有余的。然而,校車年檢隱患的存在,表明有些學校不愿意支付校車安全成本。
這種情況下,依法予以處罰固然重要。但相比于“違法收益”而言,很多處罰標準并不算高,由此產(chǎn)生了違法投機的空間。所以,在依法予以處罰的同時,引入懲罰性制裁措施就顯得尤為必要。說到底,有些學校不重視校車安全的技術(shù)性養(yǎng)護,并不是掏不起這筆錢,而是以安全隱患來換取更大的辦學效益。那么,對其減少招生名額、停止當年度財政資金資助等懲罰性措施,就無異于掐住了有校車安全投機沖動的學校的軟肋。
無論是減少20%的招生名額,還是停止當年度財政資金資助,對學校來講都不會是一筆小的收益。只有違法成本遠遠高于“違法收益”,法律主體才會回到遵紀守法的道路上來,而不是偷奸取巧去鉆法律的空子。在過往,任何一個領域問題頻生之后,我們總習慣于比對發(fā)達國家的他山之石,比來比去,總是少不了發(fā)達國家的法律周密與嚴苛。在法治社會的累進過程中,我們確實需要不斷強化法律的周密與嚴苛,從而增強法律法規(guī)的震懾力度。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出臺已有五年多了。當年,正是一系列校車安全慘劇催生出了這部保護中小學生人身安全的法規(guī)。也正是從那時起,各地開始有組織地購置安全校車。以時間推算,當年配置的大量安全校車,確實應該進入到嚴格年檢的階段了。如今重提校車安全,已不是配備專用校車的問題,而是要保證專用校車持久的安全運行。這種安全敬畏感的養(yǎng)成,仍需制度構(gòu)建層面發(f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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